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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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部署,加快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经研究,提出《关于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的九条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贯,细化目标任务,主动靠前服务,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惠企政策。鼓励各地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

关于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的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部署,加快推动全省工业数字化转型,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评选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对获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特色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持续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年度新增连接和有效服务企业数达到100家(含)以上的予以分档奖励:2022年全年新增数在300家(含)以内的,按每家6000元予以奖励;超过300家以上的部分,按每家8000元予以奖励;2023年、2024年新增单家企业奖励额度分别按上述标准的80%、50%执行;每个平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培育标杆企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制造、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5G+工业互联网”。每年评选一批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和5G全连接工厂,对获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中给予加分。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壮大软件服务商。支持软件开发商与电信运营商、装备供应商等强强联合,推进智能装备、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围绕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行业应用软件等细分领域,每年评选一批综合竞争力强、增长速度快的“领雁”软件服务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推广典型应用场景。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成熟典型应用场景复制推广,每年遴选发布一批典型应用场景,通过召开现场会、对接会等方式加快复制推广。支持数字化应用场景创新,每年征集发布一批应用场景需求,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项目攻关,对揭榜成功的单位,通过项目验收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各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工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五、推进标识解析建设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集成创新,开展关键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应用,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注册工业企业数超300家,标识注册量超3000万,解析量超1亿次,且具备典型企业服务案例的,对二级节点建设运营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加强金融服务。对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企业实施的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不受投资额限制,列入省技改项目融资专项支持范围,按项目实际投放贷款金额给予最长3年、年化2%的贴息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推出数字化转型金融产品,为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 


七、引培数字技术人才。鼓励在“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中国工业互联网安全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中的获奖团队和个人来闽创业,对项目落地的团队,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对入选的产业领军团队,按规定享受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分档补助。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工业数字化领军人物,引领带动企业家数字启蒙,鼓励各地对数字化领军人物在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支持。 


八、提升“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服务效能。健全平台服务体系,推进县级平台建设全覆盖,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升平台数字化服务能力。对新建并完成验收的县级平台,给予30万元补助。 


九、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和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举办工业互联网安全大赛,培育壮大网络安全产业。每年遴选一批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杆企业和数据安全优秀服务商,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上述符合省重点技改项目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技改项目投资补助和奖励政策。对经省级以上评选认定的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兑现政策奖补资金时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最终解释权归省工信厅、财政厅。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局

排版:福建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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